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
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遠通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68,35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