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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請求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許明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來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7,332 元(3,936,662 ÷5=787,332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所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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