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來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7,332 元(3,936,662 ÷5=787,332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