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清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方賞、余廣亮、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之規定,在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狀內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