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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4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清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方賞、余廣亮、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之規定,在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狀內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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