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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告
鍾辛煌
被告
鍾仁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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