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原告
- 鍾辛煌
- 被告
- 鍾仁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