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5號
- 聲明人
- 呂榮華
葉英明
李朝清
陳奕宏
蕭順發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件聲明人蘇珈鋒、蘇品蓁、蘇玉飛、葉芩丞、葉韋呈、李崇銘、蘇千玲、李姿儀、李致寬、陳昶錡、蘇湘貽、陳品嘉、陳俐均、蘇益田、蕭郁蓓、蕭閔鴻、蘇千眞、蘇芋華、吳蘇貴美部分准予備查,另就上開聲明人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壽山於民國(下同)100 年12月24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拋棄繼承權之人,以具繼承權之人為限,若非繼承人,自無得否拋棄繼承之問題。
三、經查,聲明人呂榮華係被繼承人蘇壽山之媳婦,聲明人葉英明、李朝清、陳奕宏、蕭順發則係被繼承人蘇壽山之女婿,與被繼承人蘇壽山均係直系姻親關係,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按。是依前揭規定,直系姻親不具繼承人資格,聲明人聲明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