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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告
楊文賢
原告
范文宣
原告
黎量合
原告
鄭德英
原告
阮青松
原告
阮淮南
原告
陶文順
原告
河如海
原告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被告
星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 萬9,2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303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故本件原告應預納裁判費2 萬152 (40,303÷2 =20,152,元以下4 捨5 入)。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