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林太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瑞穗鄉奇美國小間曠職事件(案號: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7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雖已其目前被解聘無業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就其對相對人花蓮縣瑞穗鄉奇美國小所提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75 號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