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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郭琇玲袁雪華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請人
李坤鎔
相對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5 月23 日 所為101 年度救字第37號第二審確定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再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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