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5 月23 日 所為101 年度救字第37號第二審確定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再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