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1號
- 原告
- 蕭凱文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 被告
- 鐘清雄即良田殯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萬2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098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