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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告
黃勝元
原告
賴美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世文、吳安祈、吳瑞雄、徐梅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萬9,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次查,被告吳安祈未成年亦未結婚,係無訴訟能力之人,原告起訴未列其法定代理人,應由原告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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