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6號
- 原告
- 黃勝元
- 原告
- 賴美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國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世文、吳安祈、吳瑞雄、徐梅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萬9,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次查,被告吳安祈未成年亦未結婚,係無訴訟能力之人,原告起訴未列其法定代理人,應由原告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