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3號
- 原告
- 吳清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祺祥律師
- 被告
- 黃文福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明順
麥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 萬2,6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888 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4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預納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