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1號
- 原告
- 洪靖雯
- 法定代理人
- 徐淑芬
- 法定代理人
- 洪明堂
- 訴訟代理人
- 謝秋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秀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2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二、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補正:
㈠工作損失部分之在職證明書、收人證明。
㈡增加生活負擔之支出證明。
㈢療養費用每月5000元之證明。
㈣被告宋秀萍之最新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