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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告
洪靖雯
法定代理人
徐淑芬
法定代理人
洪明堂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秀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2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二、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補正:

㈠工作損失部分之在職證明書、收人證明。

㈡增加生活負擔之支出證明。

㈢療養費用每月5000元之證明。

㈣被告宋秀萍之最新戶籍資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