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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告
蕭翊帆
法定代理人
蕭宇宏
法定代理人
楊珮瑩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1,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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