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6號
- 原告
- 蕭翊帆
- 法定代理人
- 蕭宇宏
- 法定代理人
- 楊珮瑩
- 訴訟代理人
- 薛政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1,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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