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1號
- 原告
- 劉峻愷
- 法定代理人
- 葉妤汝
- 訴訟代理人
- 郭季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8,1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8,1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