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龍
上列上訴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與被上訴人張曉敏等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