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彭約翰
- 原告
- 葉惠美
- 原告
- 賴桂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育丞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三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靜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嚴怡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義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曹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保基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桃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清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誌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妙修
- 訴訟代理人
- 尤挹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耀
- 訴訟代理人
- 李正鈞
- 訴訟代理人
- 陳大祥
- 訴訟代理人
- 馬興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水
- 複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恩
- 訴訟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