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15號
反請求原告
- 即被告
- 簡彩倫
- 訴訟代理人
- 楊正華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黃振宏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訴訟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而關於請求酌定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 元。另反請求原告於非財產權事件併為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財產上請求,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其中本件財產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加計非財產上請求之裁判費3,000 元及酌定子女親權之聲請費用1,000 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