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號
- 上訴人
-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杰龍
- 上訴人
-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寶來
上列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因本訴及反訴均全部敗訴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200 元;㈡反訴部分:為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