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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號

上訴人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上訴人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來

上列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因本訴及反訴均全部敗訴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200 元;㈡反訴部分:為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