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藍家慶
- 法定代理人莊杰龍、莊寶來
- 上訴人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號上 訴 人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上 訴 人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來 上列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因本訴及反訴均全部敗訴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200 元;㈡反訴部分:為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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