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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8號

請求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告
陳郁炘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被告
陳玉珠

      陳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3,3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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