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0號
- 原告
- 洪○財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2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洪○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