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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告
洪○財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2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洪○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