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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4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告
簡國華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告
林豎程

      林東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119元(計算式:2900×22.11 =64119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林豎程、林東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