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4號
- 原告
- 簡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昕律師
- 被告
- 林豎程
林東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119元(計算式:2900×22.11 =64119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林豎程、林東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