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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告
朱榮宏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告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被告
許主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299 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460元。又因原告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2 年度救字第50號),已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原告得暫免繳納本件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