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5號
- 原告
- 朱榮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三桂
- 被告
- 許主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299 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460元。又因原告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2 年度救字第50號),已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原告得暫免繳納本件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