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彭約翰
原告
葉惠美
原告
賴桂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基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誌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法定代理人
黃明耀
訴訟代理人
李正鈞
訴訟代理人
陳大祥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金水
複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