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凱博
- 代理人
- 周君強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張凱博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茲因債務人已受99年消債聲字第10號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及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又本院查閱聲請人之前科紀錄結果,聲請人並無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本條例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依首揭規定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