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0號
- 原告
- 王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志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因原告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2 年度救字第33號),已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如確定,則於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納之費用;倘該訴訟救助之聲請遭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0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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