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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3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本仁曹瑞卿蘇嫊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救字第4 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聲請,提起抗告(本院受理案號102 年度抗字第1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是本件聲請與法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3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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