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4號
- 抗告人
- 即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游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2年3月29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