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000年度補字第4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補字第461號
- 原告
- 王燕雪
- 被告
- 許明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許明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