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000年度補字第46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告
王燕雪
被告
許明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許明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000年度補字第46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