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0號
- 原告
- A女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A女之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陸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先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