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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4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洪遠亮

聲請人
鄧東昇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住宅補貼事件,現由本院民國(下同)102 年度訴字第880 號審理中,因聲請人長期失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02 年3月21日新北重社字第1022034000號函(核准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資格)以為釋明,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無財產資料相符,參照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4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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