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41號
- 聲請人
- 鄧東昇
- 相對人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住宅補貼事件,現由本院民國(下同)102 年度訴字第880 號審理中,因聲請人長期失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02 年3月21日新北重社字第1022034000號函(核准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資格)以為釋明,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無財產資料相符,參照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