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聲請人
-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所提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