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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2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純惠蕭胤瑮徐福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923號

抗告人
石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正吉
相對人
文百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相對人
總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煜

上列當事人間因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4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以:渠等公司因遭抗告人惡性倒債積欠貨款,以致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已於101年8月間申請辦理公司停業,迄今仍未回復營業。且相對人文百昌有限公司(下稱文百昌公司)及負責人伍美琴名下均無不動產,文百昌公司現僅存使用多年之辦公室OA及電腦,相對人總禾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總禾公司)及負責人余國煜名下亦無不動產,余國煜所得收入僅有新臺幣(下同)215,701元,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起訴狀、公司資料查詢、刑事傳票、律師函、伍美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文百昌公司財產目錄、總禾公司10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余國煜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見原法院卷第4至18頁)。惟經本院調取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相對人文百昌公司尚有流動資產4,594萬7,033元、固定資產53萬8,929元,資產總計尚有4,663萬982元,相對人總禾公司則有流動資產1,664萬11元、固定資產800萬2,595元,資產總額有2,699萬5,437元(見本院卷第82至85頁),則相對人並非毫無恆產而缺乏經濟信用,亦非不得以其既有財產及自身之信用為訴訟費用之籌措,則縱營運有虧損之情事,應屬事業經營之盈虧現象,與缺乏籌措資金之經濟信用,致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尚屬有間。雖相對人申請自101年8月間暫停營業1年,迄今未回復,惟社會上公司暫停營業之原因本屬多端,尚不足以釋明相對人已陷於財務窘境,並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情事。此外,相對人復未能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目前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依首開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抗告意旨以相對人並非無資力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2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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