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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8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告
邱喜恩
原告
邱加恩
原告
邱耀主
原告
邱榮主
兼上列4人
法定代理人
郭雅惠
原告
邱天發
原告
邱莊春新
上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被告
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李翔宙
被告
陳文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 萬8,7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832 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預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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