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恩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恒雲間請求履行調解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恒雲間請求履行調解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