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被告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4,951 元,應徵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740 元,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 張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