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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即上訴人賴福林

      江照勇

      王金雄

      王連強

      王瑞彥

      吳一聲

      吳德浩

      李世昭

      李立民

      李青花

      李德安

      李黛芬

      周建興

      林俊宏

      孫志誠

      徐盛洧

      徐銘志

      張哲源

      張裕泰

      梁温欣

      郭振源

      郭慈慧

      陳文恭

      陳松盛

      陳俊吉

      陳雪香

      陳碧真

      陳靜美

      曾俊傑

      黃一菁

      黃信憲

      黃清忠

      潘高穎

      蔡惠華

      簡正儒

      顏鴻銘

上列共同上訴人(共36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因給付薪資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共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萬1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萬1372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4 項準用第77-2條第1 項規定,限該共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全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全部上訴(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0 號裁定意旨參照),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