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即上訴人賴福林
江照勇
王金雄
王連強
王瑞彥
吳一聲
吳德浩
李世昭
李立民
李青花
李德安
李黛芬
周建興
林俊宏
孫志誠
徐盛洧
徐銘志
張哲源
張裕泰
梁温欣
郭振源
郭慈慧
陳文恭
陳松盛
陳俊吉
陳雪香
陳碧真
陳靜美
曾俊傑
黃一菁
黃信憲
黃清忠
潘高穎
蔡惠華
簡正儒
顏鴻銘
上列共同上訴人(共36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因給付薪資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共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萬1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萬1372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4 項準用第77-2條第1 項規定,限該共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全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全部上訴(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0 號裁定意旨參照),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