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莊信傑
- 上訴人
-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珮甄
- 被上訴人
- 鼎勵規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蓮珠
- 被上訴人
- 莊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