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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凃春生謝濰仲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莊信傑
上訴人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被上訴人
鼎勵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蓮珠
被上訴人
莊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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