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恩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恒雲
陳桂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284元,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