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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丁兆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恩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恒雲

      陳桂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284元,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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