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岩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大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4,4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