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陳嘉瑜
- 法定代理人文大明
- 被告岩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岩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大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4,4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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