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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涂裕洪鍾佩真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陳信仁
被上訴人
陳達和
被上訴人
屏東縣內埔鄉富田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固

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潮州

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3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及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1、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僅謂廢棄原判決,而未於上訴聲明中主張本院應如何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26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卷存送達證書可稽,茲因上訴人逾期未為補正,有卷存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證,故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