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曾仁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程彥凱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0元,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00 元。
㈡原告應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㈢原告應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於書狀內載明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程彥凱、李仲仁、簡婉如、王繼盈」之住所或居所(如起訴對象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則應載明其公務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載明被告「92年修法之立法委員」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茲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