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
- 上訴人
- 陳信仁
- 被上訴人
- 陳達和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內埔鄉富田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固
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潮州
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3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及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1、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僅謂廢棄原判決,而未於上訴聲明中主張本院應如何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26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卷存送達證書可稽,茲因上訴人逾期未為補正,有卷存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證,故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