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筱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良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1 萬2,7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3,0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