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2號
104年度選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隆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蔡天裕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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