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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5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凃春生李珮妤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2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陳昭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5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