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文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清
- 訴訟代理人
- 張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於同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