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分別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同年11月4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自104 年11月4 日重行起算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5 年3 月4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和金生企業社│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3年12月31日 │10,850 元 │QX0340725 │群邦冷凍食│ │ │邵胡淑鈴 │和生分行 │ │ │ │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