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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聲請人
李進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鄞雅蓁即鄞富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鄞雅蓁即鄞富敏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三、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