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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明達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憲彰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由陳憲章變更為林明達,有法務部106 年7 月10日法令字第00000000000號令存卷可稽,上訴人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6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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