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9號
- 原告
- 林炳昌
- 被告
- 鐘天生
林文生
林武雄
王順興
王品宏
利敏堅
張錦綿
林湋儒
王馨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8,314元【450 ×64310.22×97173/0000000 =0000000 ,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繳24,552元,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鐘天生、林文生、林武雄、王順興、王品宏、利敏堅、張錦綿、林湋儒、王馨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